(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