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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26MB0X44652N4000168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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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祁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6269289

    0734-626928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6264518

    0734-6264518

受理条件

1、当地文物、建设或职能部门意见; 2、文本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祁东县文体广新局三楼308(玉合街道办永安路23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手续齐全

初审

2个小时

手续齐全

审核

1个小时

手续齐全

审批

1个小时

手续齐全

办结

1个小时

手续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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