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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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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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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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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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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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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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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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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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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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8222012;0744-8360092
0744-12345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永定大道 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301-305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7月0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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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符合法定形式,提交材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形式,提交材料齐全 |
办结 |
1个小时 |
符合法定形式,提交材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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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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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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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