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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71R2000120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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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⑴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终止办理。 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初审

3个工作日

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审核

5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审批

3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申请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

1个工作日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时把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2〕第216号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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