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人员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安监人员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质监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安监机构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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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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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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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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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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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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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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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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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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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950195
0731-88950197
质监人员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安监人员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质监机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安监机构应具备建质〔2014〕15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高升路26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C座102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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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湘建建[2018]168号 |
初审 |
16个工作日 |
湘建建[2018]168号 |
复审 |
3个工作日 |
湘建建[2018]168号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湘建建[2018]168号 |
告知 |
3个工作日 |
湘建建[2018]168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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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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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资格考核认定的复函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