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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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嘉禾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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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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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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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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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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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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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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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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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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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体育路13号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新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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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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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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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
1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