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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编码:11430800MB1E21105P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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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武陵源区消防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44-56614908

    0744-56614908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37号消防大队办事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初审

4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现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

审核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现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

审批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现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

办结

8个小时

经消防部门所有检查合格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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