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其他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22400665842894000113003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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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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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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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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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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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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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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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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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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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329016
县优化办 0745-3333116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其他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溆浦县城南行政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全年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4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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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审核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核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申办人提交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书面凭证。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承办人按照审核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根据申办人电话预约进行赴机构办公现场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局长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书面说明理由。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按照审核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予以审批通过,交承办人发证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退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告知。对经审核通过的予以发放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不发放许可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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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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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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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