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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编码:11430481006294476F400011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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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耒阳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4758453

    0734-475845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G区05号、06号、07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初审、复审

2个工作日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署理初审意见。 3.(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做出复审意见; (2)对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复审意见; (3)对不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意见及理由。

审批

1个工作日

(1)根据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做出是否出让的决定; (2)对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核批意见; (3)对不符合出让条件和标准的,签署意见及理由。

签合同

2个工作日

编制《耒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报批单》报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签,通知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出具批文

1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契税并出具土地出让审批单。

归档

1个工作日

(1)核实收费情况; (2)核实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扫描档案并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书/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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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