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023006550329H4000120071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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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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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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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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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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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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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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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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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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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5999130
0735-5535062
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大道486号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农业农村局A07、A08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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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a)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b)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征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意见: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B要求的《受理通知书》 c)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D要求的《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 d)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符合GB-32169.3附录C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初审 |
0个工作日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组织农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 |
现场勘查 |
0个工作日 |
对于上级原则同意的,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核以及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所占屠宰场、点场地是否同申报材料相符,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审核结果。 |
复核 |
0个工作日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党组对申请资料及勘察意见进行复核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行文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办结处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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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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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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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