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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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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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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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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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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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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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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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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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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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1-82356623
0731-83082370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楼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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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并出具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