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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编码:TE430624K284407081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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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阴县消防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051882

    0730-305188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12345

受理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湘阴县政务中心三楼09号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现场检查

3个工作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审批、审核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结

1个小时

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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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问:请问受理之后多长时间去我单位检查?

受理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会去你单位现场检查。

问:请问去我单位检查的是谁?

去现场检查的是我单位(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

问:我怎么跟你单位执法人员联系呢?

在法定是时间内,我单位执法人员会主动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