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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31064000168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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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27006

    0734-722700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7221934

    0734—7221934

受理条件

1、当地文物、建设或职能部门意见; 2、文本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政务中心1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有问题或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更正和补正材料;核对材料,发放受理通知书

初审

4个工作日

2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出初审决定。

审核

2个工作日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批

2个工作日

4对准予办理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证件》; (2)对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办理决定书;(3)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和窗口予以公布

办结

1个工作日

并核发《证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查看原文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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