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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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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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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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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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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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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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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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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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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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3359239
0735-3326126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资兴市东江街道东江湖旅游码头资兴市地方海事处办公楼二楼航务管理股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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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充、更正的有关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出具受理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对勘察现场后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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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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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交通行政许可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