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原材料【2017】210号)规定: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同; (六)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