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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实施编码:1143102200655416XN4000511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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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宜章县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1.政务中心咨询:申请人可通过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咨询导办窗口查询。2.窗口咨询: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电话咨询号码:0735-3713659。3.网络咨询:登陆宜章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zx.gov.cn/index.html)→选择 “政务大厅”→选择“在线咨询”或“办件查询”进行咨询。

    1.政务中心咨询:申请人可通过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咨询导办窗口查询。2.窗口咨询: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电话咨询号码:0735-3713659。3.网络咨询:登陆宜章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zx.gov.cn/index.html)→选择 “政务大厅”→选择“在线咨询”或“办件查询”进行咨询。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3722704

    0735-3722704

受理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超级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要求、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

14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录入财政“一卡通”平台。

办结

1个工作日

根据确认名单,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查看结果样本

那些情形不能纳入低保?

答:(1)经公安交警、房产、工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数据信息核对出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下同)有私家车(船、艇、大型机械)、有经营性门面(或高档商品房)、有工商登记、单位参保、领取养老金、有住房公积金、有国家公职人员等不符合低保的; (2)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3)居民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0倍以上的; (4)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5)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手机月费用达到当地低保月标准30%以上的; (7)经常到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购买“地下六合彩”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8)有住房(危房除外)在低保享受期间又自建新房;家庭成员在所在村以外的地方购买或自建房屋以及有房屋或门面出租的; (9)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10)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1)民主评议未过半的(应到评议团全体成员过半): (12)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县辖区内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3)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14)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或家庭成员信息不全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15)其他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救助的对象。 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低保的,严格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规定,经审核审批和单独公示后,以红表专项备案,单独建档,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家庭收入的计算?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根据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的,按务工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最低工资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扶、抚)养收入按不低于本地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认定。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的低保办理?

答:申请人与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低保的,严格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规定,经审核审批和单独公示后,以红表专项备案,单独建档,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