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答:(1)经公安交警、房产、工商、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数据信息核对出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下同)有私家车(船、艇、大型机械)、有经营性门面(或高档商品房)、有工商登记、单位参保、领取养老金、有住房公积金、有国家公职人员等不符合低保的;
(2)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3)居民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0倍以上的;
(4)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5)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手机月费用达到当地低保月标准30%以上的;
(7)经常到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购买“地下六合彩”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8)有住房(危房除外)在低保享受期间又自建新房;家庭成员在所在村以外的地方购买或自建房屋以及有房屋或门面出租的;
(9)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
(10)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1)民主评议未过半的(应到评议团全体成员过半):
(12)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县辖区内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3)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14)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或家庭成员信息不全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15)其他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救助的对象。
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低保的,严格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规定,经审核审批和单独公示后,以红表专项备案,单独建档,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