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资兴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5-3335396
0735-3335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资兴市阳安西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6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申报事项真实 |
审批 |
0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