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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实施编码:11430681MB155475054431020107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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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5231211

    0730-523121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5222629

    0730-5222629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已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征用蔬菜基地的; 3、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符合条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手续)使用蔬菜基地。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汨罗市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西栋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18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1:4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

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蔬菜办负责人复审。

复审

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实地勘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会同市国土局、用地单位等到现场对所要征用、使用的菜地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土地性质、面积,并写出勘察报告。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征用城镇蔬菜基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征用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决定

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征用城镇蔬菜基地申请表》上签署准许征用蔬菜地的许可意见,并下发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办结

4个小时

1、公式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征用城镇蔬菜基地批复意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事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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