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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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韶山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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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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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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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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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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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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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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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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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691416
0731-52865065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市民之家A区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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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助参保和门诊救助由区(园区)民政局根据当年政策直接办理,低保家庭成员及特困供养人员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住院救助审批。低保家庭成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应事先向区(园区)民政局报告审批后到定点医院住院(定点医院为各乡镇卫生院、五医院、六医院、中心医院传染病分院、康复中心);因危重病无法事先审批或无法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园区)民政局审批。无故不办理审批手续住院的,不予医疗救助。 (2)住院救助资金拨付。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实行“一站式”求助。在定点医院之外住院的,救助对象需携带病症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结算单等相关资料自行到区(园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额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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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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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