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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实施编码:1143038200623817535430736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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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韶山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5691416

    0731-5569141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65065

    0731-52865065

受理条件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市民之家A区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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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助参保和门诊救助由区(园区)民政局根据当年政策直接办理,低保家庭成员及特困供养人员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

办结

2个工作日

(1)住院救助审批。低保家庭成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应事先向区(园区)民政局报告审批后到定点医院住院(定点医院为各乡镇卫生院、五医院、六医院、中心医院传染病分院、康复中心);因危重病无法事先审批或无法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园区)民政局审批。无故不办理审批手续住院的,不予医疗救助。 (2)住院救助资金拨付。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实行“一站式”求助。在定点医院之外住院的,救助对象需携带病症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结算单等相关资料自行到区(园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额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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