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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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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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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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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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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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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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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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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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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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5666726
0737-5663806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大通湖大道219号大通湖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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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1、接收申请。通过窗口和网络接收申请人的申请。 2、形式审查。(1)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清晰、并符合法定要求;(2)查看申请材料与申请内容和申请主体是否一致;(3)核对审批系统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数据是否完整,且与纸质材料数据是否一致;(4)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比对原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注比对意见。 3、一次性告知。(1)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正的,要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当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要给申请人制作一次性告知书,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内容;(2)通过网络提出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系统自动将需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受理决定。(1)窗口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打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网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
审核 |
4个小时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现场查看,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存在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列出补正内容、补正理由,交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 |
审批 |
4个小时 |
认为申请内容合法、合理、有效的,签署核准或批准意见;如认为不符合要相关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列出明确理由。 |
办结 |
4个小时 |
不予许可的事项,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纸质证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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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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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