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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68100639436294000122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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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汨罗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5244044

    0730-524404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5244007

    0730-5244007

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汨新大道政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窗口三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网络安全许可证的,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改。 (4)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或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审核

3个工作日

A.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审批

1个工作日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起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如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他享有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办结

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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