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一)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二)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离婚登记:(一)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二)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补发婚姻登记(一)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二)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三)当事人依法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离婚,且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四)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一、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一致。男、女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
二、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