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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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芦淞区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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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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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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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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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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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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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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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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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580579
0731-28580959
1、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芦淞区枫溪大道668号区政府民政局4-25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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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芦淞户籍、家庭成员月收入不足975元。 |
审核 |
7个工作日 |
芦淞户籍、家庭成员月收入不足975元。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芦淞户籍、家庭成员月收入不足975元。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