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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实施编码:11430411MB0X87513W4001019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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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蒸湘区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8827406

    0734-882740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8827405

    0734-8827405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阳市船山西路56号蒸湘区水利局办公室817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是否资料齐,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4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含水电站)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质条件

审批

3个工作日

材料是否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前二项审核是否均通过,且在程序上合理也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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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含水电站)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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