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5-2990839
0735-2883284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54号窗口
![]()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按要求受理 |
审批、办结 |
3个小时 |
按要求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