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属医疗机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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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峰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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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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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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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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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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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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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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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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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629953,13272100192
0731-22629953,132721001920731-22629837
0731-22629837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属医疗机构
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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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真实 |
初审 |
5个小时 |
真实 |
审核 |
5个小时 |
真实 |
审批 |
5个小时 |
真实 |
办结 |
5个小时 |
真实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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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