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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实施编码:11433130006722477L4000117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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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龙山县住建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3-6222272

    0743-6222272
  • 监督投诉方式

    0743-123456(县政府服务热线)0743-6231389(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0743-123456(县政府服务热线)0743-6231389(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受理条件

1、工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工程是否必须,施工方案是否合理;3、是否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4、施工时间是否合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龙山县华塘街道龙山大道市民之家二楼A区工改专区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6: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提出申请受理

1个小时

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1个小时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备资格

现场勘验

1个小时

行政许可办公室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1个小时

行政许可办公室主任核准签发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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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行政管辖范围内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企业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