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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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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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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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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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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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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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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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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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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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26665
0735-8222075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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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对特困供养对象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是否为特困供养对象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对特困供养对象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
发放资金 |
3个工作日 |
对已经纳入特困供养,审批确认为特困供养对象的,统一安排资金由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特困供养给付到特困对象账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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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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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 |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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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