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