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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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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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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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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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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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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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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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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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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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2657110
0735-2287123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郴州市海关路于堆上路交汇处郴州市救助管理站
夏季: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00 冬季: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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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小时 |
接待来站求助对象,填写救助信息表,提出初步救助意见。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甄别受助对象身体情况、身份信息和户口信息,分类作出相应的救助安排。 |
审核 |
3个小时 |
审核户口信息是否准确、救助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
审批 |
3个小时 |
最终审批救助安排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和工作实际。 |
办结 |
3个小时 |
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将材料装订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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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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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3〕第24号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