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范例1-6-1)。(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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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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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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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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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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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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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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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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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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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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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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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2726119
0737-2716327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范例1-6-1)。(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沅江市桔城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瑞丰国际商贸城3号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层消防大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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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范例1-6-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有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查上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核查是否与原件一致。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其复印件应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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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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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