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方是湖南省户口。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双方无配偶。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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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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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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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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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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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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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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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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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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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29071
0735-8222075
1、有一方是湖南省户口。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双方无配偶。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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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 |
0个工作日 |
1、结婚:男女双方执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整本),二寸合影照片3张,当事人离婚后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办理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户口簿本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是离婚;当事人是丧偶后再婚的:户口簿本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是丧偶;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进行初审,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齐全、有效。(即到即办) 3、离婚:男女自愿,双方执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整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还需提供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受理(结婚、离婚) |
0个工作日 |
1、结婚:双方是否自愿;男女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直系血亲。 2、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分别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签字并按指纹。(即到即办) 3、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发放《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告知书》。 |
冷静期 (办理离婚登记) |
0个工作日 |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自离婚冷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查(结婚、离婚) |
0个工作日 |
1、结婚:再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和是否自愿,(即到即办) 2、离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当事人持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及《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签字并按指纹。3、再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和是否自愿离婚。4、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
登记发证(结婚、离婚) |
1个工作日 |
1、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并按指纹,颁发结婚证。(即到即办) 2、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并按指纹,颁发离婚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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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