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办公经营场所;二、具备可以提供车辆维护的停车场地;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0辆以上;四、每辆校车配备有一名校车驾驶人,10辆校车配备有1名以上备用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配备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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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南县教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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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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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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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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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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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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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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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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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5221599
0737-5231204
一、具有办公经营场所;二、具备可以提供车辆维护的停车场地;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30辆以上;四、每辆校车配备有一名校车驾驶人,10辆校车配备有1名以上备用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配备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管。
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行政审批服务局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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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依据南县教育局、南县交警大队、南县交通运输局、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立标准进行审核。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南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校车公司成立批文。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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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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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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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