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2、辐射监测报告 3、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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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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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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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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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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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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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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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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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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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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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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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1、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2、辐射监测报告 3、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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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2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562号)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