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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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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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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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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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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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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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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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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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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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3221191
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3221991(县优化办);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二级路政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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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许可机关对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审查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范围。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B、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 C、销售特殊食品的; D、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E、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F、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负责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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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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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