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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实施编码:1143100300652703024000511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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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苏仙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373206

    0735-237320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81877

    0735-2881877

受理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中心一楼11、1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9:00—12:00,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00,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查看结果样本

低保审核程序有哪些?

答:(1)资料审核。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湖南省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上报区民政局核对中心;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告知其理由,可以不予受理。 (2)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街道)。镇(街道)在接到核对结果后,对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家庭,指导申请家庭填写《苏仙区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对不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家庭,告知其理由,可以不再受理。 (3)入户核查。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核对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干部协助下,组织驻村(居)镇(街道)干部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各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率要达到100%。

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农村低保认定标准 持有我区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要求,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镇低保认定标准 持有我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城镇低保的有关规定要求,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