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答:(1)资料审核。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湖南省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上报区民政局核对中心;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告知其理由,可以不予受理。
(2)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街道)。镇(街道)在接到核对结果后,对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家庭,指导申请家庭填写《苏仙区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对不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家庭,告知其理由,可以不再受理。
(3)入户核查。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核对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干部协助下,组织驻村(居)镇(街道)干部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各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