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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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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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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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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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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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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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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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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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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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5240478
0731-2525465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株洲市茶陵县炎帝南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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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 经营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原因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5、受理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及时将申请材料分别送达的监督执法室。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办结 |
4个小时 |
工作人员根据分局领导决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并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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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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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