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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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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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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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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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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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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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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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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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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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0730-8882076
12345 0730-888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岳阳市岳阳楼区 东茅岭路347号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20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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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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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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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