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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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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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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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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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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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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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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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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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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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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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该事项多为逐级上报现场办理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该事项多为逐级上报现场办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该事项多为逐级上报现场办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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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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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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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审批结果名称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