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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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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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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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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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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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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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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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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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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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3221699
0743-12342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住保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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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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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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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