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近期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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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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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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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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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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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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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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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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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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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29071
0735-8222075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近期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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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0个工作日 |
1.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档案。 3.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 军人身份: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书及军人身份证件。 |
初审 |
0个工作日 |
1. 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档案等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态。 3. 对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发放《不予办理告知书》。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及《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签字并按手印。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1.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档案、声明是否真实有效, 2.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是否现今仍然维持该状态。 3..对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员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并按指纹,颁发婚姻登记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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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6〕32号)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