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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实施编码:11430304006226318C400071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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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岳塘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5568240

    0731-5556824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5568231

    0731-55568231

受理条件

1、有一方是湖南省户口。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双方无配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板塘铺机关二院一楼婚姻登记大厅;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烟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 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烟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初审

0个工作日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烟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 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烟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审核

0个工作日

一、结婚登记须知: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者应提供其丧偶的证明。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须知: 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写明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其它情况等。 5、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两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须知: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实确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可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或离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3、当事人需提供查阅的婚姻档案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3张。 5、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四、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 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审批

0个工作日

一、结婚登记须知: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者应提供其丧偶的证明。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须知: 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写明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其它情况等。 5、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两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须知: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实确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可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或离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3、当事人需提供查阅的婚姻档案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3张。 5、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四、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 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结

0个工作日

一、结婚登记须知: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 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丧偶者应提供其丧偶的证明。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须知: 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军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及其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写明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其它情况等。 5、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两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须知: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实确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可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须完全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注明现实的婚姻状况(已婚或离婚)。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3、当事人需提供查阅的婚姻档案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3张。 5、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供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 四、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 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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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