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水库大坝实行分级管理,需在大型水库及地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修建码头、鱼塘的,应与坝脚和泄、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提出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修建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的技术论证。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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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娄星区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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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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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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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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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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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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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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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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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8269867
0738-12345
1、国家对水库大坝实行分级管理,需在大型水库及地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修建码头、鱼塘的,应与坝脚和泄、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提出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单位或个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修建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的技术论证。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与金星路交汇处娄星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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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 |
办结 |
10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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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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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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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