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143号)第六条,申报备案为省级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引导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