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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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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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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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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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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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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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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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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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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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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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下白水村城投大厦二号栋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41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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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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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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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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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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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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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无
2次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