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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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乡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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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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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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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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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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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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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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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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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6712182
0731-5677112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涟滨南路(南岸水乡旁政务大楼)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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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查看有关文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合格退回,告知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查看有关文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合格退回,告知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证书,通知业主签领,办结流程。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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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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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