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答.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拟迁移、拆除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2、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3、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