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为省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出借文物必须为二级(含)以下级别文物; 3.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4.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5.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6.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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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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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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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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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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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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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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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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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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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2865090
0731-52865065
1.申办人为省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出借文物必须为二级(含)以下级别文物; 3.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4.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5.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6.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一楼A区综合服务厅文旅广体局6号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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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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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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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