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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实施编码:11430382MB0R64156R4000168003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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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65090

    0731-528650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65065

    0731-52865065

受理条件

1.申办人为省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出借文物必须为二级(含)以下级别文物; 3.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4.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5.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6.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一楼A区综合服务厅文旅广体局6号7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核

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

办结

5个工作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同意XX单位出借XX文物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同意XX单位出借XX文物的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需要哪些资料?

具体咨询韶山市商务与文化旅游局0731-5568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