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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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芙蓉区城市人居环境局(征收、棚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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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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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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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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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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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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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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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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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1-84683920
0731-12345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606芙蓉区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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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8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