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经营场所情况;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韶山市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52865090
0731-52865065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经营场所情况;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一楼A区综合服务厅文旅广体局7、8、9号窗口;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租备案)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